国务院办公厅6日发布的《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提出,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方案》提出,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和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注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方案》明确,近期目标(2015—2016年)是严格准入退出,推进简政放权,强化部门协作,创新监管制度,积极推动试点工作。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严格新设审批,推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加快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经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做好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评估,适时研究扩大试点。研究制定方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统筹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推广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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