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431-80514816 入网指南|联系我们|发布求购

热门关键词造粒机 / 聚乙烯 / 再生料 / 模具 / 助剂 / 原料 / PE / PP / ABS / 塑料机械 / 挤出机 / 破碎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来源:亚洲塑料网 日期:2015-1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结合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三、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
  四、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5日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下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免责声明:本网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邮箱:slceoo@163.com
服务热线:0431-80514816  81324678    电子邮件:slceoo@163.com
在线交流:      在线交流:  给我发消息  1277319168 

Copyright © 2010-2019 slce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吉ICP备170032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