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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修订,资源循环利用行业有话说!
来源:废塑料新观察 日期:2019-08-09

  近期,中国合成树脂协会塑料循环利用分会针对全国人大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行业内征求意见。

  8月3日,塑料循环利用分会汇总了行业内专家、企业的专业建议递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现将塑料循环利用行业汇总的意见简要整理如下:

  关于正确处理资源回收利用、焚烧、填埋三者的关系

  《草案》 第三条提到: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对于“充分合理的利用”,国家没有明确的指标,而且数据统计方法不明确,建议国家应制定明确的回收率、利用率目标及计算方法。

  此外,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与混合垃圾的处理两个行业的待遇差距过大,主要表现在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得不到规划保护、政府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投入到混合垃圾末端处置,导致了大量本来可以分类收集利用的可回收物被当作混合垃圾处理,混合垃圾处理设施越来越不堪重负。

  建议:应该平等对待再生资源和混合垃圾处理行业,将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合理的回收再生政策,对符合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和资源化企业,提高其退税比例。

  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推广与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5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 》中提出: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在《草案》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只体现在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建议: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入总则,在第五条中补充一款:

  “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激励生产者通过产品设计、商业模式创新等途径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废物减量和提高资源效率的目标。由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产品回收和循环利用目标,由生产者组成的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实现回收和循环利用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行业企业参与实施,结果向公众发布。”

  同时,部分企业建议在其他条款中加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例如农药包装物、产品和包装物等。

  “再生产品”的定义不明确,再生材料标准严重缺失

  《草案》中第七条、第五十八条分别提到“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目前再生料和再生产品没有明确定义,标准比较散乱,不成体系,也缺乏统一管理。其后果是产品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社会认知往往将再生产品和“假冒伪劣”联系在一起,甚至在进口再生塑料的过程中,再生塑料与固体废物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严重制约了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建议第七条、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含再生材料的产品”,在第二十条中补充“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可回收物生产再生料和再生产品标准。”

  有关“一次性塑料包装物”管理存在争议

  《草案》中的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八十三条分别涉及了对于“一次性塑料包装物“的管理、引导、回收及处罚的相关政策。

  由于国家目前没有公开的“强制回收目录”,对于一次性塑料包装物的全流程追溯体系,生产者、流通者、消费者到底由谁承担哪些责任?

  目前汇总的意见:国家建立回收难、环境影响大、使用范围广的一次性塑料包装(塑料袋、烟头、软包装、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全流程追溯体系,使生产者、流通者、消费者共同承担一次性塑料包装的环境责任。对于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目录里产品的企业而未采取回收措施的,应处以一定罚则。

  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利用物缺乏流向监管

  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再生资源,如何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并得到有效的监管,在《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因此建议补充如下条款:

  第三十一条补充:将可再生利用固体废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或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再生利用企业负责做好工业固废料的分类处理,达到保护环境循环利用的目的。

  第四十四条补充:生活垃圾分类出来的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或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再生利用企业负责做好分类处理,达到保护环境循环利用的目的。

  固废跨省转移应豁免可再生资源

  《草案》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如按此条规定,废塑料的收集、再加工利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废塑料必须向相关省市单位进行备案,这与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相悖,也不利于国内废塑料的回收利用。因此建议增加:固废跨省转移豁免可再生资源的跨省转移的备案手续。

  关于固体废物进口、出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这一条和目前海关法要求不相符,目前海关对于固体废物的进口实行目录管理。

  建议在本条当中,可以增加进口固体废物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所规定的处罚责任和目前海关实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存在矛盾的,前海关所有执行的罚款幅度和《草案》中的罚款额度有很大差异。

  此外,随着国内固体废物总量不断增加,未来极有可能将国内固体废物运输到国外进行加工处理,为避免不同国家因利用处置成本剪刀差引发的非法出口问题,建议根据国际公约增加固体废物出口管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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